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孕婦用人單位讓孕婦開會并不違法,可否開也是拒絕合理的安排,如果懷孕女職工因為身體不舒服,不好可以和領導商量,說晚上進一般領導都能理解。行可行商另外,和單如果公司老板要求孕婦在晚上加班開會的位領話,這就屬于勞動法保護范圍,導進孕婦可以直接拒絕,孕婦若公司不同意,可否開則屬于違法行為,拒絕孕婦可申請勞動仲裁。不好


用人單位讓孕婦開會是說晚上進合理安排
孕婦可不可以拒絕開會一般來說,孕婦是行可行商可以拒絕開會的,但要有合理的理由,比如孕期反應較大,不適合長期坐在人多的地方等。不過,有部分女性懷孕后仍然關注自己的事業,在孕期即使身體不舒服也會聽從公司的安排,如果沒有太大的問題,這也是可以的。
懷孕女性是特殊人群,如果孕婦不想開會也是可以拒絕的,不要害怕會被辭退,因為勞動法特別規定,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,辭退女職工,單方解除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。

產假期間工資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
除了上述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外,其實在不同的地方都為孕婦制定了保護她們的法律條款,例如在產假工資的發放方面,《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第十二條明確:“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,由用人單位按照該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。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,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,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。
Tips:總而言之,我國立法在對女職工孕期權益給予多方面、多層次的傾斜性保護,如果用人單位不遵守不通過,孕婦可維護自己的權益,到當地勞動局申請,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,違法者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的。
單位要求晚上開會孕婦可否不參加用人單位要求孕婦在晚上開會,孕婦可以不參加,晚上開會屬于加班行為,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孕期女職工,不得安排夜班勞動,所以孕婦有權拒絕。

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婦從事夜班勞動
注意,夜班勞動一般是指當日22時至次日6時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,對懷孕女職工,用人單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,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。
- 此外,用人單位也不能如果要求懷孕女職工從事期禁忌勞動,如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、攀高、下蹲的作業。繁重的體力勞動會加重上班族孕婦的負擔,影響胎兒的生長發育,進而造成流產、早產。
生活中,孕婦需要謹記的忌諱和注意事項不少,但有時候由于工作原因,往往會不得不破例去執行,但其實很多事情都是可以拒絕的。為讓大家更清楚孕婦的“特殊權利”,這里特此進行了相關整理,可供參考:
| 孕婦能拒絕的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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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此之外,為了能安全分娩,在孕期女性還需要避免熬夜、性生活、減肥、暴飲暴食、憋尿、按摩、養寵物、抽煙、喝酒、劇烈運動、泡溫泉等。









